第十二条

有效

被委托照护人怠于履行或者因紧急情况无法履行照护职责,使农村留守儿童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农村留守儿童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告知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并为农村留守儿童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因临时生活照料农村留守儿童所支出的费用,由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承担。

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