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被委托照护人怠于履行或者因紧急情况无法履行照护职责,使农村留守儿童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农村留守儿童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告知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并为农村留守儿童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因临时生活照料农村留守儿童所支出的费用,由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承担。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