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查处非法开采海砂的规定第八条有效因清淤、疏浚等海洋、海岸工程项目产生的海砂可用于该工程建设,上述自用仍有剩余的海砂,由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意,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