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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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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查处非法开采海砂的规定

第八条

有效

因清淤、疏浚等海洋、海岸工程项目产生的海砂可用于该工程建设,上述自用仍有剩余的海砂,由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意,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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