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海洋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一的台账监管制度,明确台账记录、海砂来源证明规范和保存期限,及时督促指导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台账记录,加强对海砂来源证明的核查,并逐步建立海砂全程追溯监管信息系统。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