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八条已修改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时应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邮寄方式送达。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6年8月22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