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七条已修改按照司法协助协定、《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或者外交途径送达司法文书,自我国有关机关将司法文书转递受送达人所在国有关机关之日起满六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该种方式送达。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6年8月2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