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一条已修改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时,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适用本规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6年8月22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