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的名称、主要内容、制作人、制作时间或者其他可以将有关证据特定化的信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不能使证据特定化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申请人是否参与证据形成过程、是否接触过该证据等因素,综合判断其提供的信息是否达到证据特定化的要求。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