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对于证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事实有重要意义的书面文件、数据信息或者录音、录像等证据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