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新污染物管控机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采取禁止、限制、限排、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加强对新污染物在生产、加工、使用、处置等环节的管控和治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