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浦东,进一步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