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林业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以下统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海洋)、教育、邮政和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