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