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本市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巡护制度。
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重点结合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分布区域、迁徙洄游通道以及违法猎捕、交易行为多发区域等情况,制定本市野生动物保护巡护工作指南。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制定野生动物保护巡护方案,明确参与部门、职责分工、人员构成、巡护频次、重点巡护区域、具体处置措施等内容。
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野生动物保护巡护方案,组织实施巡护;在候鸟迁徙高峰期,加强对候鸟迁徙停歇地和越冬地等重点区域的巡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绿地、林地、湿地、苗圃、公园、湖泊、水库等区域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本区域野生动物保护的巡护;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