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机场、铁路、公路、航道、水利水电、风电、光伏发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避让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市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不利影响,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

建设项目可能对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产生影响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可能对市野生动物栖息地产生影响的,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征求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