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在市野生动物栖息地内从事的活动应当有利于保护、恢复、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在市野生动物栖息地内,禁止开挖取土、阻断水源等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禁止破坏、损毁有关保护、监测和科普等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