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由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城管和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