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发布响应措施的人民政府批准,进入临时划定的自然灾害危险区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离开,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应急救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违法主体承担。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