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四章 应急响应和灾后恢复第四十七条有效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服从抢险救援指挥。自然灾害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除承担抢险救灾和保障社会基本运行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人民政府发布的响应措施要求,采取自然灾害避险措施。未经发布响应措施的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临时划定的自然灾害危险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