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四章 应急响应和灾后恢复第四十六条有效市、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本级自然灾害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灾情险情,启动应急响应并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市、区人民政府在应急响应期间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及应急响应措施,并重新发布。自然灾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应急响应,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