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 应急准备和监测预警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对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会商分析和评估,研究相应对策和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会商结果。市、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值班值守,及时向本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送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信息。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