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区自然灾害防治综合协调机构统筹编制自然灾害总体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编制相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按照各类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编制相应部门应急预案。街道办事处、社区基层组织应当按照上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公共交通及其设施的运营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处置单位,学校、医院、大中型企业、幼托机构、养老机构等单位,商场、宾馆、大型超市、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场馆、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等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制定本单位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