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规划和风险治理第三十条有效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并由维护管理单位保障正常运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由维护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维护。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