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规划和风险治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规划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开发项目时,应当统筹考虑自然灾害发生的风险性和防治工作的可行性,避免、减轻自然灾害的影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防御自然灾害的相关标准要求。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