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规划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开发项目时,应当统筹考虑自然灾害发生的风险性和防治工作的可行性,避免、减轻自然灾害的影响。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防御自然灾害的相关标准要求。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