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结合城市灾害特点,在超高层建筑防风抗震防雷、易涝区域防洪排涝、自然灾害风险重要防控区域建设施工设备设施安全等领域,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广东省地方标准的本市地方标准,提升重点防护目标、人员密集区域的自然灾害承灾能力,并推广相关标准实施。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