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规划和风险治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结合城市灾害特点,在超高层建筑防风抗震防雷、易涝区域防洪排涝、自然灾害风险重要防控区域建设施工设备设施安全等领域,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广东省地方标准的本市地方标准,提升重点防护目标、人员密集区域的自然灾害承灾能力,并推广相关标准实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