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的,由学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约谈学校负责人,对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