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平安焦作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

学校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学校安全工作。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