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学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类型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开展事故原因调查,适时通报事故调查和处置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非法措施,扰乱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