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并按照规定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