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工作制度,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防范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发生。
学校应当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紧急联系人,发现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参与处理。对遭受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开展相应的心理疏导;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学校应当进行批评教育,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处理;对严重的欺凌和暴力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学校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生监护人发现学生有欺凌、暴力或者其他可能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教育纠正,并及时告知学校。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