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条例/第三章 校园安全第二十二条有效学校的公共场所、建(构)筑物以及设施设备、教学用品等应当符合安全、消防和环保标准。特殊教育学校的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学生的学习、康复和生活特点。学校应当对校舍、场地、教学及生活设施、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