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有序推进城乡燃气管网建设。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根据区域位置、用气规模等,对具备供气条件的农村地区实行管道供气。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安全和便民的原则设立供应站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供应站点提供场地支持。

在城乡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气化站;已经建成的,在城乡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乡燃气管网。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