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车用燃气经营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未经登记或者与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充装燃气;

(二)不得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充装燃气;

(三)不得向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车用气瓶充装燃气;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