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瓶装燃气经营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名销售,建立完备的用户服务信息和销售台账;

(二)建立瓶装燃气信息管理系统,对气瓶充装、储存、运输、销售、检验、报废等实施全过程跟踪追溯;

(三)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送气服务人员和车辆,对餐饮场所燃气用户实行统一送气服务;

(四)对燃气用户送气时,免费对用气场所、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进行安全检查;

(五)不得向未安装防泄漏、自闭功能角阀的气瓶以及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六)不得向餐饮场所供应气液两相瓶装燃气;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