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食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餐饮、烹饪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会员遵守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不购买、不加工、不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