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从事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建立人工繁育档案,记录人工繁育的物种名称、数量、来源、繁殖、免疫和检疫等信息。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