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条例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