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申请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猎捕方案,包括猎捕目的、数量、地点、期限、方法、工具以及安全措施等;(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