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申请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猎捕方案,包括猎捕目的、数量、地点、期限、方法、工具以及安全措施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