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保护,采取巡护监测、人工繁育、栖息地恢复改造、迁地保护等措施对濒危野生动物实施抢救性保护。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