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综合协调机制,将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