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修复、利用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国家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山西古城国家湿地公园、山西稷山汾河国家湿地公园和其他国家湿地公园。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