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的湿地修复工作,因地制宜采取水体治理、植被恢复等措施修复湿地,恢复湿地生态功能,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