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植被恢复、病虫害防治和防火工作,保护植被的生长和繁殖环境。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