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水体的水流、水源,应当保持生态原状,禁止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水面等。确需对水体、水面进行利用的,应当征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依法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