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湿地公园界桩(碑)的,由界桩(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破坏湿地公园界桩(碑)的,由界桩(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