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湿地公园和省级湿地公园的规划与建设、保护与修复、利用与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依法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湿地公园内列入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的区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保护。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