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湿地公园和省级湿地公园的规划与建设、保护与修复、利用与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依法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内列入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的区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