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地方立法应当遵循立法法确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防止不适当地强调地方和部门利益,避免不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法规、规章,应当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3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