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地方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本行政区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地方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本行政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3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