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和对法规作出的立法解释公布后,法规文本以及草案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长治日报、长治人大网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3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