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报请批准的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批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收到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表决结果函告后十五日内,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3日